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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王锦炎:互联网金融新思考
2013-07-12 08:33:42作者:中国银河证券网上交易中心主任 王锦炎来源:
摘要互联网是金融业的下一个战场,留给券商的时间已不多,因此需要尽快以资本市场为核心建立金融服务生态链,为客户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打开B2C业务的突破口,以占据行业先发优势。...
中国金融改革大幕拉开以来,市场上可圈点的创新很多:资产证券化重启、不对称降息、郭氏新政、项氏新政等等,这些创新都可归为监管推动型的由上而下的变革;真正算得上是市场自发,又堪称“革命”的,非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莫属。
关于互联网金融,媒体报道热点很多:P2P借贷、宜信的准线上借贷、阿里小贷的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贷款、阿里金融的虚拟信用卡、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商城与手机钱包,以及众筹融资模式风行、基金公司线上销售、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卖股票、“三马”卖保险等等。可以说借贷、支付、供应链融资、券商基金销售、投行、保险,甚至股票发行,几乎所有传统金融领域或金融模式,都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程度或轻或重的渗透和颠覆。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整个金融业态的改变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变革,使得传统金融中介地位受到撼动;二是信息处理效率呈几何级数提高,使得金融中介信用识别和专业化服务竞争优势下降;三是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媒化,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并交易。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最重要的改变在于一一它所引领的投资和融资的脱媒化趋势。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点对点”交易成本为实质的互联网金融,使得传统信贷、投资银行、保险、金融产品交易等金融业务可以脱离金融中介,从而实现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的直接对接,大大降低了社会金融交易成本和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市场环境的变化
自去年5月创新大会以来,券商外部环境的变化显著,牌照保护逐步减弱,各类金融子系统间的业务交叉日趋明显。
券商经纪、投行、资管、自营等四大牌照业务有效地放开;包括券商柜台交易市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在内的场外市场,以及以公司债为发展重点的债券市场的平台建设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逐步开始恢复券商托管、交易及支付等三大基础功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出台,有望在未来实现爆发式增长;净资本监管政策有所放松,券商可以使用短融、次级债以及收益凭证等债务融资工具来提升杠杆,证券业资本使用效率也有效提高。
今年年初,监管层表示支持券商开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业界判断,在放开网上开户的基础上,今年放开互联网证券公司牌照不存在太大悬念。
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则在券商2013年四大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利用先进技术,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随着非现场开户及网络经纪业务准则等相关政策的逐步推出,网络经纪业务将在国内全面展开。非现场开户将大大改变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网络化及虚拟营业部将对传统营业部模式带来革命性冲击。具有品牌优势、全国性的大型券商将更有竞争力,而区域性、中小券商则会受到不小冲击。
2.创新成为券商发展主旋律
5月8日,“2013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大会以“总结交流、巩固提高”为主题,强调在风控合规的前提下推动券商业务的实质性创新、自主创新。
为落实2012年创新大会提出的11条阶段性措施,监管部门累计发布和修订了51项规则,其中证监会16项、协会27项、沪深证券交易所5项、登记结算公司3项。目前11条措施中,除“探索长效激励机制”外,都已得到了落实。
我国证券业务牌照以通道业务为主,业务范围有限,因此“全牌照”是多年来证券公司的发展目标和竞争优势,百余家券商业务高度同质化。今后将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牌照管理体系,引导券商根据自身资源优势,确立特色化业务定位,实行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将业务创新能力培育为新竞争力。
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是趋势、更是必然。金融基础资产再造是金融市场最核心的环节,券商作为金融资产的制造者,其创新能力决定了基础资产设计能力,并辐射影响其他业务。目前行业主要业务政策管制均已放开,未来将是各券商比拼自身实力,形成政策和业务的良性互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产品设计能力、资本规模等成为决定券商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券商的竞争力将从业务范围扩大向核心创新能力增强推进,券商创新的重点将从通道业务向基础金融产品设计发行等核心创新推进,在金融市场生产、流通环节发挥重大作用,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推动金融改革稳步前进。互联网金融为券商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3.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计算机通讯技术,技术的缺陷会构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要加强互联网技术安全等级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强化“数字证书”管理。
业务操作风险。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必须了解,包括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问题、支付结算的中断问题、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等。
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如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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