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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商行5771万股挂牌转让

2009-12-15 19:03:00作者:陈翠来源:

摘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显示,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国有股东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以每股2.025元的价格分别转让所持有的3071万股、2700万股鄂尔多斯商行股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显示,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国有股东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以每股2.025元的价格分别转让所持有的3071万股、2700万股鄂尔多斯商行股份。

分三笔转让

鄂尔多斯商行是由原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金融企业,2007年注册资本为31010万元,2009年10月经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61010万元。鄂尔多斯商行实行总行、支行管理体制,共设25家分支机构。核心资本充足率5.75%,资本充足率6.5%。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

目前,该行股权结构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持股3071万股、2700万股和55239万股,分别占5.03%、4.43%和90.54%。此次股权转让意味着上述两家国有股东的完全退出。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7月31日,鄂尔多斯商行总资产1,780,342.46万元,所有者权益57,587.9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1,819.18万元,净利润10,795.91万元。经评估,净资产评估值为62,777.97万元,每股净资产为2.0244元。

本次鄂尔多斯商行国有股权按照三个标的进行转让,分别为1535万股、1536万股和2700万股。意向受让方只能选择一个标的进行竞买;参与受让的所有意向受让方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单一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申请受让本次转让的鄂尔多斯商行股权后,累计持有的鄂尔多斯商行股权比例高于5%,不超过10%的,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审批同意,并且单一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鄂尔多斯商行总授信额度及余额(含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不得超过鄂商行资本净额的10%。

受让条件相对宽松

挂牌项目提出,只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部门投资入股规定条件的国内公司制企业法人均可以参与本次股权受让。

不过,《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入股商业银行做了较严格要求。

根据政策法规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须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主业经营较集中,经营范围不宜涉及过多行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等。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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