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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的“七宗原罪”与“七年之痒”

2010-09-01 17:02:00作者: 来源:

摘要银行理财正遭遇“七年之痒”的困扰。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投资者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诟病就没有停止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银行理财备受诟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成为目前银行理财独特的“七宗罪”。作为一个发展了七年的业务,银行理财在经历目前的乱象之...

        肇始于2003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眼在国内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在这七年当中,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理财观念的日益增强,银行理财业务也获得了大踏步的发展,并渐渐成为银行业务中愈发重要的一环。

  然而,七年来的发展,得到的并非都是鲜花和掌声,银行理财也未能逃脱破茧成蝶前的阵痛宿命,众多银行理财产品大幅亏损、风险提示形同虚设、投诉无门推脱责任等现象屡屡曝光。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目前的种种乱象,万联证券银行分析师李双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监管方面需要对所有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否则,银行总会打擦边球, 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多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参与者,缺少风险识别能力。他们按过往的传统思维来思考银行的零售销售。这是风险点之一。因此,如果银监会或有关部门能做一个风险投资手册,由银行发给客户,并成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必要条件,那会使风险有所降低。”

  “银行方面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力度,丰富和加强自身的投资理财管理能力。 具体产品设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风险识别能力不强,已成为目前理财产品出现风险的原因所在。”李双武强调。

  原罪一:业绩下滑,负收益频现

  银行理财最受投资者诟病的“罪责”之一就是业绩不佳。一位陈姓投资者就对本报记者诉说了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惨痛经历”,由于产品运作不佳,其投资了200万购买了号称“双保险”的银信(银行、信托)合作理财产品,结果在一年后赎回时缩水至半。

  纵观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走势来看,从2008年至今,受金融危机影响,无论是本币产品还是外币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呈现出一个大幅下挫的曲线。银行理财产品屡屡爆出亏损,而且幅度惊人。

  整个2009年,共有6824款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26%,这比起2008年4.53%的平均年化收益率来讲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接近三成。而据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28日,共有93家银行发行了4654款个人理财产品,上半年到期产品中零收益或负收益的产品有24款。这一数据较2008年已经有所下降,2008年的银行系QDII理财产品取得负收益的产品比例一度高达95%以上。

  原罪二:产品说明,雾里看花

  无论选择任何一款理财产品,投资者都应该对该产品有所了解。然而在当前各家银行推出的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书面前,投资者往往面临无法选择的窘境。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理财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产品说明书越来越难懂。说明书中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普通投资者理解起来根本都是“雾里看花”。

  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是一回事,而宣传又是另一回事,对于大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来说,看不懂说明书只能咨询工作人员或者看宣传资料。但是俗话说,“老王卖瓜,自卖自夸”,工作人员大多数的时候都是在避实就虚,重点突出产品的优势,淡化相应的风险。投资者因在购买所谓“保本固定收益”的产品后,在赎回时却亏损的事例比比皆是。说明书晦涩难懂,宣传材料和宣传人员避实就虚成为了银行理财的第二宗罪。

  原罪三:预期收益,永远“预期”

  银行理财产品的第三宗罪就是令人捉摸不透的“预期收益”。几乎所有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都打出了“预期收益率”来大肆宣传,但在众多产品的说明书“预期收益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则了无踪影。与目前市场中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收益计算方面显得非常不透明。

  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2008年,银监会又特别强调,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因此说,目前许多银行在操作上还很不合规。

  原罪四:信息披露, 隔帘观影

  买了理财产品,却不知道自己的投资去向如何、表现怎么样,这是目前银行理财又一被大家诟病的地方。此前,热议一时的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巨亏一事,就被投资者点名批评信息披露不够。一位购买了渣打银行的QDII产品的李先生就曾在财富口碑网发帖称,刚刚购买的头两个月收到的账单上都显示了账面价值和赎回价格。但是随后一年多内,每个月寄来的对账单上都没有赎回价格。

  目前,银行理财的基本信息披露远不及基金。无论是净值计算、申购和赎回日期、投资组合等方面的都远落后于其他的理财产品。“有些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明显有瑕疵,运作也比较混乱,它的资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资金运用方向上没有监管的条文,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要求,只能靠银行系统内部风险监管,这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银行分析师这样对本报记者表示。

  原罪五:风险警示,形同虚设

  风险警示是否到位,是当前投资者和银行争议最多的一个方面,双方各执一词。银行宣称其在产品说明书中充分做到了风险警示,工作人员也被要求提醒投资者风险,然而许多数投资者都表示,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提示风险,甚至刻意的淡化投资风险。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发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其说明书中均对可能面临的风险作了比较详细的揭示,然而银行许多营业网点没有在明显的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公告。许多银行在宣传其理财产品时,主要篇幅都是在夸耀其产品的优点。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者利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宣传品上大多是只字不提,只是在不显眼的地方写上一句“投资有风险”而已。这直接造成日后一旦本金受损就将引发许多纠纷,对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原罪六:延期转换,暗藏玄机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在亏损以后,大多数的银行的处理办法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是延期亏损的产品,第二种是免费转换成其他产品,第三种是赎回。以2010年初到期的招行“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该产品到期亏损了36.69%,招行随后在到期清算公告中表示,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延期的投资机会。同时,还建议赎回的投资者,选择一些风险低、保本的产品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然而,并不是所有银行均将其理财产品延期情况光明正大的说给投资者。一些银行的产品的延期规定“偷偷摸摸”,当投资者发现后却又“死不认账”。有投资者就曾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被延期。当他向银行质询时,得到的回答却是“因为没有联系到我,因此银行默认我认同延期”。

  原罪七:百般辩解,推脱责任

  对于已成事实的事情,面对诸多投资者的追问。许多银行采用辩解和推脱的办法。从各商业银行理财实际现状看,客户在理财过程投诉乃至诉讼最多的是开放式基金、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个人账户外汇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理财流程问题。商业银行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及投诉方面却严重滞后,使得许多投资者在顾客购买理财产品遇到问题后,不是投诉无门,就是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有的银行甚至搬出《证券投资基金法》来“应付”质疑。《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银行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只是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对具体的投资产品负审核义务,也不承担损失”。

  事实上,让投资人最气愤的并不是某款理财产品亏损,而是信息不透明。大多数投资者都明白“风险自负”的道理,但是却无法容忍理财产品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更是对银行回避产品设计缺陷深恶痛绝。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构建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提升银行声誉。

  在种种乱象的情况下,银监会于7月份开始对银信合作实施严格控制,理财市场上的信贷类产品也大幅减少,许多人惊呼银信产品被“叫停”。有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严控银信产品并非是真的“叫停”,此举主要是想重新制定“游戏规则”,尽可能提高此类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促使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了七年的业务,银行理财在经历目前的乱象之后,必将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对此,银联信分析师钟加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至今没有一个机构或一部法律站在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对投资者理财进行保护。而实际上,银行对理财产品拥有信息和技术优势,具有天然的欺诈消费者倾向。因此,中国需要学习金融发达国家,通过金融监管法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防止金融机构欺诈投资者。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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