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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收”“放”节奏更趋合理

2010-08-30 18:50:00作者: 来源:

摘要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保险业监管总体趋严。我国也不例外,从2008年至今,中国保监会从分类监管、产品销售,到保险公司内控、治理商业贿赂等多方面加大力度,推出了系列管理措施。规范性文件之多,涉及范围之大,以至2009年成了中国保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的年份之...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保险业监管总体趋严。我国也不例外,从2008年至今,中国保监会从分类监管、产品销售,到保险公司内控、治理商业贿赂等多方面加大力度,推出了系列管理措施。规范性文件之多,涉及范围之大,以至2009年成了中国保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的年份之一。今年上半年,保监会虽然继续保持趋严的监管风格,但保险监管中的“收”“放”节奏似把握得更加娴熟,保险行业的科学监管体系日渐完善。

  今年上半年,保险监管继续“收”紧,出台了诸如《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几十份规范性文件。以最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为例,《基本准则》再度聚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从前台销售、后台运营、基础管理和资金运用四个方面完善内控制度,做实保险公司内控治理。

  对保险公司的前台销售,《基本准则》提出要保险公司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同时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投保风险提示、客户回访、保单信息查询、佣金手续费控制、电话录音等方式,建立销售过程和销售品质风险控制机制。这是针对目前保险市场存在的夸大保障收益、拖赔惜赔拒赔、搭送礼品卖保险等违规现象的有的放矢地管理。后台控制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基本准则》还首次将独立的第三方引入内控监管。即“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中国保监会采取全面评价方式,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2008年6月,保监会曾与多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准则》即是保险业执行《基本规范》的具体规章。下一步,保监会还将针对保险经营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领域制定若干具体准则。很显然,《基本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几乎是全方位的,涵盖了所有环节。这种带有明显升级意味的监管,最能体现出目前保险监管的“收”紧特点。

  有意思的是,就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出台的前几天,保监会连续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首个配套的规章文件————《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间的开“放”尺度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业内外的共识是,这种开放将对保险资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进而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和《通知》为保险资金投资划定的是“投资类别、范围、比例”的多种路径。特别是股市投资政策显得更为灵活,“放”味十足。虽然《暂行办法》将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上限仍定为20%,但打破了此前分别限定股票和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比例各为10%的界线,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完全掌握了在股市的投资自主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配置需求,灵活调整股票与股票型基金的投资额度。监管层还打开了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板的路径,同时放开的还有另类股权、债权计划、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渠道。业内外的共识是,保险资金的投资工具大大增加了。

  正是在保险监管日趋科学合理的“收”与“放”中,今年上半年,保险业防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继续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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