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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9-12-28 17:31:00作者:张兰来源:
摘要12月25日,历经两年多的筹备,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得以再次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12月25日,历经两年多的筹备,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得以再次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不得“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从事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也可以从事自用物业和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但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企业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类企业和与保险业相关的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并未在《办法》中规定具体的投资资产比例,仅称险企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交易对手、当期单一品种、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对于超比例和超范围等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情况,保监会可降低其资产认可比例,具体比例和资产认可标准将另行规定。
在资金运用模式方面,《办法》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资金运用时应当实行集中化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此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托管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受托管理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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