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行业 > 金融 >

新《保险法》是否让 “十一”后投保更划算?

2009-09-07 00:30:00作者:佚名来源:

摘要是不是“十一”后买保险更划算?笔者认为,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保险法》的确带来不少利好。

但是不是“十一”后买保险更划算?笔者认为,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

此外,因潜在道德风险加大,今后部分保险的费率还有可能会适当提高。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该规定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新《保险法》第16条还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认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以前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还是可以不赔的。

另外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肯定要对体检标准、核保标准进行调整,而且未来就医实名制的规范和病历联网也可以规避保险公司风险。作为投保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来去购买保险,这其实对于所有健康身体购买保险的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lynn)


(本文不涉密)
责任编辑:

站点信息

  • 运营主体:中国信息化周报
  • 商务合作:赵瑞华 010-88559646
  • 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