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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为二手车驾驶系上“双保险”
2009-09-01 20:44:00作者:陈晨来源:
摘要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为了工作方便,刚刚工作两年的设计师小文用攒下的钱买了一辆二手Polo,虽然是倾囊而出,但他再也不会因为挤公交在路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加之这辆二手Polo价格低廉,小文觉得这笔买卖做得划算!两个月后,小文在一十字路口转向时与邻近车辆发生刮擦,情急之下小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查勘人员在随后核查中发现小文不是该车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法向小文进行理赔。小文这才想到买车之后,他一直忙于工作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想着车辆维修还得自掏腰包,小文心里又悔恨又无奈。
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就此麻痹大意,因为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因此,我们特别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为确保您的保险权益,请您在购车后尽快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您的驾车安全系上“双保险”。(lynn)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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