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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市场异常活跃

2009-08-20 20:15:00作者:周文丹来源:

摘要“听说这个保险产品要停售了?”“十一后可能要涨价吧?”近阶段,类似传闻频频出现在宁波的寿险市场上。...

“听说这个保险产品要停售了?”“十一后可能要涨价吧?”近阶段,类似传闻频频出现在宁波的寿险市场上。

  由于新《保险法》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一大批旧的保险产品将面临升级调整。最后的一个多月时间,也就成了业务员冲量的黄金期。 计划买保险的客户,也担心“十一”过后,同类产品的要价会上涨,也开始急着下单。

  投保人:赶在停售前抢便宜

  “国寿有没有熟人啊,听说他们的重疾险要停售了,帮我找个业务员吧。”昨天,就职于宁波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田小姐,接到了朋友的求助电话。

  几个月前,田小姐的朋友谢女士就计划要给弟弟买份“重疾险”,一直在几大公司的产品中筛选,就在前天,“国寿大病险要停售”的消息铺天盖地地出现在了网络上。

  “就算不停,也要涨价。听说涨幅最高有20%呢!你赶紧帮我找熟人啊。”田小姐说,她朋友原话就是这么说的,一副火烧眉毛的口气。

  按谢女士的算法,投保20万元,交费期限20年,现在只要每年交5000元;如果涨价20%的话,每年就要多交1000元,“‘十一’前买的话,也能省下一笔花费”。

  事实上,类似的客户还不少。据田小姐称,最近几个月,“重疾险”相关产品的销量一直占据着公司所售险种的冠军宝座。

  保险公司:升级产品可能会有调整

  谢女士口中的国寿“重疾险”,其实指的是国寿的老牌寿险产品“康宁定期”。昨天,记者联系上了国寿杭州分公司李小姐。李小姐称,“康宁”品牌,有“康宁定期”和“康宁终身”两款,面世已近十年了。期间,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基本没有变化,现在也到了更新换代的时候。

  据李小姐称,老款的寿险产品确实要停,不过会有升级产品推出。老款产品的具体停售时间,还未听说。“可能要‘十一’后。”至于升级产品是否会涨价,李小姐称还不知情。

  不过,李小姐也透露,一些升级产品可能会有调整。如旧款“康宁终身保险”提供的“高残”保障,新产品就不涉及了,“身故”保障也不会高于“疾病”保障。

  据她称,险企中已经有多款“重疾险”产品停售了。

  而从业人员田小姐也表示,尽管他们公司在售的“重疾险”相关产品,未传出停售消息,但要提价是肯定的。

  这也成了不少业务员推销的说辞,尤其是前期已经在跟踪的客户,最近再谈话就容易很多。

  涨价压力来自“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最受到关注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是宁波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事务所律师邬辉林说,这自然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国际通用规则。“不过这么一来,保险公司的操作程序、人工肯定会增加,必然会导致公司运营成本上升。”

  因为新《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保险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田小姐称,“不可抗辩”条款显然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企业也需要有升级产品来弥补可能带来的风险。

  “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核心并没有实质性调整,但在表述的文字上有很多新规定,因此在合同描述方面,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尤其是保险金给付和责任免除的相关部分。”

  律师:要求改合同的保险公司多了

  由于对免责条款等表述有了新要求,保险公司也不得不重新修改合同。邬辉林说,最近,很多保险公司都上门要求重新修改保险合同。

  据邬律师介绍,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明确提示“免责条款”。“以前附在合同后的小条款,容易忽略;以后的保险合同,会以黑体字或者着重字体标识出。”

  除对合同中“免责条款”表述有要求外,新法还要求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投保人书面确认,即业务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说明。

  “明知道投保人有绝症,业务员为了业绩强做保单,事后公司理赔部门又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这是常有的事。”邬辉林称,类似的纠纷很多。“现在一旦保单成立,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此拒赔。”邬律师说。

  邬辉林笑着说,以后,保险公司的败诉率恐怕会上升了。

  另外,邬律师也提醒投保人,新法实施后,即便是10月1日前买的保单,一旦产生纠纷,也适用新《保险法》。不过,投保人还是得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责编:tina)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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