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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的“核心原则”

2009-08-13 16:48:00作者:孙轲来源:

摘要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凸显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如何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也被国际组织所关注。 ...

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凸显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如何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也被国际组织所关注。

近日,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共同发布《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在借鉴各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内容上确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通行准则,而更加强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是此次《核心原则》最为突出的地方之一。

全球化危机呼唤全球化准则

与以往各国际机构单独发布指引不同,此次的《核心原则》是由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共同发布的。

今年9月将在瑞士巴塞尔举办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第八届全球年会。此次年会将由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金融稳定协会(FSI)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共同主办,会议的议题也将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直主张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魏加宁表示,这次的金融危机虽然起源于美国,但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欧洲地区受到影响最为严重,也就是说,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危机的特点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目前仍然缺乏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稳定体系,所以《核心原则》强调了跨境保险问题(Cross-Border Issues),并且这一点也会成为第八届全球年会讨论的议题。

总的来看,《核心原则》包括十个主要方面,由制度的授权和权力、治理、成员资格和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等18条原则组成,涵盖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两大部分内容。

全球化危机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跨国协作被着重强调。

《核心原则》指出,只要能够保证保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和其它国家的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应该能够交换所有相关的信息。

同时,《核心准则》还强调,应有一个框架机制,来确保存款保险机构和金融安全网其它成员之间建立日常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

除了银行自身以外,监管机构往往掌握了解银行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在赔付存款人时所必须的,中央银行拥有大量关于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对存款保险机构也有直接影响。为了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需要协作开展信息收集和共享。

“尽管信息共享的非正式安排有时也运作得不错,但信息共享最好还是通过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这些方法的联合而成为一种比较正式的安排。”魏加宁称。

但是,该原则也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不是要解决系统性质的大面积的银行破产或者一场“系统性危机”,系统性危机需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网成员共同协作应对;此外,处置系统性危机的成本也不应该只由存款保险体系来承担,而应该通过其它方式,例如由国家来承担。

中国亟需健全金融安全网

魏加宁称,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道防线”或曰“三大支柱”。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国家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最为有效的国家,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从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3月19日,美国共有42家银行倒闭,但是却没有发生大的挤提现象。

魏加宁指出,“可以说,如果没有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做后盾的话,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恐怕会损失更加严重”。

在我国,负责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负责审慎监管的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目前尚缺少一个存款保险机构,实际上,从19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核心原则》明确了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即对经济和银行业的持续评估、构成金融体系安全网的各机构本身有良好的治理、强有力的审慎监管和完善的法律、会计和信息披露框架。

魏加宁表示,我国在条件上已经基本具备,制度建设的协调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只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不确定因素增多,为慎重起见,放慢了推进的步伐,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通过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恰恰是防御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加快步伐,尽快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把金融安全网健全起来。

“此前,我们已经错过了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这段最佳时机,当时中国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银行经营状况向好,不良资产大幅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若在当时建立存保制度可能会容易得多,成本也更低,但是,现在虽然不是最佳时机,也非最差的时机。”魏续称。

此外,《核心原则》在治理结构、法律和公众认知等诸多方面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

该原则指出,金融安全网各成员机构自身的良好治理结构将强化金融体系的结构,直接有利于金融稳定,四个构成良好治理的因素包括:运作独立性、可问责制、透明度和披露、以及正直经营,每个要素都同等重要。

“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运作,保持透明、权威,不受政府和银行业的影响,这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建成以后能否健康运行十分重要,需要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魏加宁表示。

而《核心原则》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强调也给我国2004年就已开始着手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提供借鉴,该原则指出,存款保险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对其决策和采取有关善意行动进行起诉的法律诉讼中应得到保护;然而,工作人员也许需要遵守利益冲突原则和职业道德规定以保证他们是可问责的。

现在看来,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已经十分必要,并且,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可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责编:tina)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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