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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用3至5年建成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摘要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3月19日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项俊波指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要争取用3至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3月19日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项俊波指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要争取用3至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准确识别和量化风险,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项俊波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保监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持续动荡,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对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项俊波强调,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目前还没有全球统一的监管模式,制度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抓紧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要调动全行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力量,坚持制度建设与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相结合,使得制度建设过程成为提高全行业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过程,也成为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水平的过程;二是要坚持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标准;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保监会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四是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有关进展情况,让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了解、支持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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