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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士泰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0-03-30 05:44:00作者: 来源:

摘要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其中,胡士泰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罚款50万,此外,王勇获刑14年,葛民强被判8年,刘才奎7年。

据记者了解,四人的辩护律师都希望做减刑,除了胡士泰以外,三人对部分资金的性质存有质疑。据律师透露,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更符合商业秘密罪的定义,而非之前外界认为的防爆对讲机国家机密。据了解,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为具有商业价值、给企业带来实际盈利;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不具备公共渠道索取和知道的可能性。不过,律师认为,对于当事人的指控,确实有符合该罪定义的事实,对讲机但并非每项都符合。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称,胡士泰等4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但在8月11日,4人被正式批捕时的罪名则降格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月22日,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的4名在华员工——前中国区首席代表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公开庭审只局限于受贿诉讼。而对于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部分将采取对讲机非公开审理。胡士泰等4人名力拓员工,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数家中国钢铁企业巨额贿赂。另外,他们被告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多次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给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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