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行业 > 金融 >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2009-11-26 04:18:00作者: 来源:

摘要11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正式发布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以下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及《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全文。第三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基金交易、基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信息系统...

11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正式发布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以下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及《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第三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基金交易、基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互联网接入、安全防护与监控、应用服务、身份认证等相关子系统。

第三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向客户提供可证明服务端自身身份的信息,如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登录时向客户显示预留的验证信息, 以帮助客户识别仿冒的网上基金信息系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仿冒的网上基金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或盗取用户账号、口令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保障对客户的授权不被恶意提升或转授,防止客户访问未经过授权的数据,使用未经授权的功能。

第四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采用的认证授权和加密体系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攻击能力,并根据网上基金销售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未经基金销售机构授权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交换,并具备经过认证后仅向指定地址发送信息的功能。

第四十二条 网上基金销售机构应保证网上基金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稽核性,对网上基金交易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不得存在任何中间环节对数据进行加解密处理。

第四十三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抵御连续猜测,防止攻击者通过对合法账户进行大规模非法登录请求,导致大量用户账户被异常锁定,正常用户无法登录。

第四十四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并具有相应报警功能。

第四十五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对数据包被篡改、异常重发等情况需具有应对能力。

第四十六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在指定的闲置操作时间限制到期后,自动终止用户对系统的访问权。

第四十七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包含能识别服务请求方身份的内容,如,登录终端的IP地址、MAC地址、手机号码和终端特征码等,并确保数据的可审计性,满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要求及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有效屏蔽系统技术错误信息,不将系统产生的错误信息直接反馈给客户端。

第四十九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应能够提供系统运行状况信息(如活动状态、并发在线客户数目、并发会话数目、线程数目、队列长度等)、错误信息、安全警告等。

第五十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具备防范SQL注入、跨站脚本、Session欺骗、拒绝式服务攻击和缓冲区溢出等攻击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对于客户口令等数据应当以密文形式存储。


(本文不涉密)
责任编辑:

站点信息

  • 运营主体:中国信息化周报
  • 商务合作:赵瑞华 010-88559646
  • 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