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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使用客户信息须先获得客户授权

2010-08-12 18:18:00作者:侯天仪来源:

摘要银监会:银行使用客户信息须先获得客户授权 ...

银监会昨日,发布公告,将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里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要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附录: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今起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信用卡交易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实施报告制。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目前中国银监会收到的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行为的投诉中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激活用卡方面,《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四)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全程录音资料,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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