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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重拳治理 遏制疯狂发卡
摘要银监会重拳治理信用卡市场乱象 遏制疯狂发卡...
一张桌子,几个办卡的工作人员,写满信息却被随意放置的表格……很多人在出门逛街时都有这样的经历:某银行的工作人员会说“办张卡吧,填一个表格就行,还有精美礼品赠送”。而在你办完信用卡之后,可能很快就有卖保险、卖房、卖车的销售给你打电话、发短信推销产品。您可能会怀疑有人把您的个人信息泄漏了,但是并不知道是谁。这就是现在中国信用卡市场中出现的一种“乱象”。
而就在昨天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我们发现了治理这种“乱象”的相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将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绩效考核单一与发卡量挂钩,严禁商业银行泄露信用卡客户信息。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金证明、资产证明等)复印件有涂改痕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从严审核,并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纪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金融消费者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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