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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010-06-22 22:08:00作者: 来源:

摘要央行6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经今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6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经今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规定,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办法要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存在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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