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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险监管红线:偿付能力达标
摘要“当前全行业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多公司对资本的依赖性较强,容易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吴定富称,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补充资本金和改善偿付能力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2010年保监会将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系统,将机制、流程和要求固化于信息系统中,各地保监局在落实《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同时,探索局一级机构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好季度报告的报送工作,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截至2009年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有8家,较年初减少了5家”,日前召开的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公布了这一数据,并据会议消息,在数量减少的同时,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关键指标也较年初有了明显改善。
2009年,“防风险”成为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在分类监管的原则下,密切关注各大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状况,成为新形势下监管层着重采取的约束手段。
2010年,保险监管工作已经明确“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如何通过“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来实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目标,成为新一年里保险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面对保险业仍然处在快速发展阶段、诸多机构过于依赖资本的现实,“偿付能力达标”依然是2010年保险监管的红线。
2009:“偿付能力”的约束作用
官方统计显示,2009年,保监会共批准45家公司增资225亿元,10家公司发行次级债180亿元;除去增资、发行次级债等外部手段外,各大保险企业还相继采用降低管理费用、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分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状况。
自2003年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来,保监会已经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制度;到2007年末,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自2008年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重心从制度建设转向了机制、制度并重,逐步建立起适应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009年,保监会采取了停止批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限制业务规模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手段的干预作用。
“对由于业务结构不合理、发展质量差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业务范围和新铺机构。”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如是称。
2009年席卷保险业的“调结构”转型战役中,监管层一项突破性的措施在于,积极发挥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作用,通过这一监管手段,从制度上促进了保险企业的结构调整。
记者从多家寿险公司获悉,这项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促使各公司踏上了结构转型之路,虽然相关产品的停售和业务规模的控制使得保费增长速度一度回落,但业务质量得以提升,保持了偿付能力充足。
2010:特别关注中小公司
“当前全行业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多公司对资本的依赖性较强,容易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吴定富称,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补充资本金和改善偿付能力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吴定富同时发出警示:“对部分偿付能力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在2010年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可能会出现偿付能力水平下降、甚至不达标的情况。”
“特别是个别中小保险公司长期亏损,股东增资难度加大,需要特别关注。”吴定富如是强调。
近年来,大型保险公司往往借改制上市之机,通过增资扩股等一系列动作不断充实资本金,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缘于初创期机构扩张、业务拓展、人员扩充等需要,往往出现资本金不足,结果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但也有部分公司出于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盈利能力不强、超范围和超比例投资等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较2008年初增加了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009年初,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增至13家,但到2009年末,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数量已降至8家。据悉,上述偿付能力不足公司,不少是开业时间不久的中小保险公司及新成立的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险公司某个时点资本是否充足的保险监管指标,有点类似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但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公司将会破产,这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2008年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曾经解释称,保险公司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因未能及时补充资本金、业务发展较快等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但在保险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迅速整改的情况下,如各项整改措施到位,将有效解决其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
创新:“现场检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2010年要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根据监管层的设想:在制度层面上,2010年将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针对新投资渠道放开等新情况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在“宏观审慎”监管原则下构建适合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研究保险业的“逆周期”监管方法;在机制层面上,保监会将定期向保监局发布偿付能力信息,逐步实现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信息的实时共享,完善局一级机构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上下联动和协调一致”。
据悉,在2010年,监管层针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针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则要求其提前采取改善措施,以提高这一监管手段的约束力,同时加大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查和分析力度。
“针对目前只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进行非现场审核的不足,建立对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现场检查制度。”吴定富透露,2010年,将针对保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采用"现场检查"的制度,以提高监管信息的真实性。
具体到监管手段,2010年保监会将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系统,将机制、流程和要求固化于信息系统中,各地保监局在落实《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同时,探索局一级机构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好季度报告的报送工作,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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