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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全文)

2010-01-16 20:49:00作者: 来源:

摘要为了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了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具体负责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组织实施,同时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金所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十分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熟悉程度。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杠杆高、专业性强、风险大,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熟悉产品知识与交易规则、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我会制定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教育机制,保障股指期货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6条,主要是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监管安排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定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容。即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二)明确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三)强化期货公司落实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责任。一是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内部分工,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二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三是对投资者资金和交易经历严格把关、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四是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为客户保密。

(四)明确有关各方的监管协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协作。

 

(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最低资金要求进行核查验证。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行政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责任。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0548

电子信箱:zhouxzh@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

邮政编码: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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