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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评级机构备战“新牌照”
摘要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如今国内各评级机构的备战情况如何?...
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如今国内各评级机构的备战情况如何?
新规:机构全力备战“新牌照”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自《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各基金评级机构为争取拿到基金评价牌照,就已经进入了积极的备战状态中。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要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证券行业的自律监管,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要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系。通过这两大规定有利于建立基金评价行业自律机制,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暂行办法》在基金分类、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有利于提高基金评价的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从而提高基金评价的整体专业水平。一切就等协会细则出台了,我们已经做好了该做的准备”。
晨星(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黄晓萍也说,“《暂行办法》将给基金评价业务长期的发展以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我们将积极申请加入协会,进而向证监会报备相关材料。晨星中国基金评级系统也会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以合适的方式展示给投资人”。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表示,《暂行办法》的施行将会大幅提升基金评级机构的专业性,也更有利于基金评级机构的长期发展,好买基金会积极入会,积极争取拿到基金评价牌照。
后续:行业洗牌拉开序幕?
对于已经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评级机构是如何解读?是否会带来基金评级产业的重新洗牌?而针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各评级机构又会以何种方式应对?
国金证券基金研究总监张剑辉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一方面使得市场各方进行基金评价和使用评价结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对于长期性的引导、评级机构规范性的引导等都对基金行业以及投资者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使基金评级业务的开展更加合规有序,而不是清理,也就谈不上洗牌。
《暂行办法》的颁布,意义重大,有助于社会和市场从喧嚣浮躁的基金短期业绩排名和各种类型的评奖中解放出来,给业内一片冷静的空间,让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都树立理性、冷静和稳健的意识。给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氛围,同时也推动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行为的培育,共同夯实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胡立峰在谈及《暂行办法》的意义时作了上述表示。
对于券商系基金评级机构较为敏感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胡立峰表示,“我们将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利益隔离和防火墙机制,保证基金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严格区分基金评价和基金研究的分野,并做好明确的区分标志。中国银河证券所有的基金评价均由“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评价资讯系统”做出,是计算机定量计算的结果,由一套统一的标准适用所有的基金,也即“用一把尺子衡量基金”。即便是定性评价也要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定性打分并留有底稿。基金评价是对过往信息的评价,并不涉及未来展望和投资推荐。”
胡立峰同时表示,区分并厘清基金评价、基金研究和基金投资咨询非常重要。基金研究与基金投资咨询是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范畴,涉及具体基金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则按照证券公司的研究规范进行处理。评价与研究、咨询密不可分,在具体业务中,基金研究从属于证券研究,和股票研究、债券研究等并列。基金投资咨询从属于证券投资咨询。基金评价业务,则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目前社会上普遍地把证券公司从事的基金研究与基金咨询认为是基金评价,这是有误区的,这也容易造成社会对证券公司基金研究与基金评价业务的指责。
延伸:《暂行办法》的看点
《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对此,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理性投资者在购买专户理财产品时,总希望有公开的数据对理财产品进行比较。而对专户理财产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或将更有利于专户理财业务的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在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业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更加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暂行办法》把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调整为“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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