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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
摘要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向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向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保监会表示,制定该指引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这份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人在财务报告日应对其签发和持有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用以判断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意见稿还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原保险保单,确认为保险合同:A、保险期间大于等于5年,并且至少有5个以上保单年度满足保险风险比例大于10%;B、保险期间小于5年,并且有一半以上的保单年度满足保险风险比例大于10%。
对于再保险保单的重大风险测试,意见稿称,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作出判断:第一步,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第二步,判断再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再保险保单,如果再保险交易未对交易双方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则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第三步,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以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根据意见稿,保险人可以在遵循该指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报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将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以下为保监会公告原文: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我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做法,研究起草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实施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9月18日下班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会。
联 系 人:汪春慧、黄洋(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电 话:(010)66288230 66286125
传 真:(010)66288102
电子邮箱:ac_jg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责编:小好)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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