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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新规 设限商业银行高管薪酬

2010-03-11 18:15:00作者: 来源:

摘要3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薪酬指引》)。《薪酬指引》称,银行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各种中长期激励)以及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总薪酬的35%。 ...

备受诘难的金融行业高薪问题,开始在商业银行领域取得突破。

  3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薪酬指引》)。《薪酬指引》称,银行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各种中长期激励)以及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总薪酬的35%。

  《薪酬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引入延期支付机制,部分绩效将延期至考核结束后支付。

  此外,对于银行全体员工而言,今后其薪酬将与所在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以及杠杆率等指标密切相关。

  挤出薪酬中的风险

  金融行业高薪备受指责由来已久。

  2009年2月前后,财政部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税前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

  从2008年的数据来看,国有四大银行负责人年收入为160万~200万,例如工行董事长姜建清,2008年年薪为161万元;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把手薪酬较高,例如民生银行(7.49,0.13,1.77%)董事长董文标2008年年薪为1136万元。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一再强调,这不是对银行的“限薪令”。他表示,“银监会不是限薪,而是限制风险。限薪不是市场化的模式。”

  在出台《薪酬指引》之际,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的就是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不会对银行业薪酬设上限。”杨家才表示,要促使银行人员的薪酬机制从“含险薪酬”转到“无险薪酬”方面来。

  据了解,商业银行业务风险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才会暴露,现在银行业的薪酬往往并没有将此种长期风险考虑其中。

  从世界范围来看,此种风险和薪酬不对等的问题亦普遍存在。金融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因为华尔街金融家大量从事高风险业务博取高收入,然而风险却不由高管承担。

  部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为了挤掉现有薪酬中的风险“水分”,《薪酬指引》引入延期支付机制。《薪酬指引》称,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对于银行高管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而言,《薪酬指引》规定,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率应高于50%。

  《薪酬指引》称,延期支付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若相关风险暴露,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并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

  对于数量更多的银行员工而言,《薪酬指引》的出台使其薪酬与该行经营水平挂钩的更为紧密。《薪酬指引》引入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概念,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根据《薪酬指引》规定,上述指标一项未达标,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两项未达标,人均绩效实行下浮,高管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三项未达标,除执行下浮规定外,下一年度对基本薪酬不得调增。

  《薪酬指引》还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此外,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的薪酬进行动态跟踪监测,这是银监会首次对商业银行薪酬进行监管。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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