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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预付货款从紧的外汇管理政策初探

2009-07-20 21:21:00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乔春秀来源:

摘要包括预收付货款在内的新政策与近期国家为防止经济下滑相继出台的包括4万亿投资拉动内需、降低利率、增加出口品种退税率等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存在明显冲突,需适时调整,以满足通过外汇管理环节改善外贸企业生存环境,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

2008年7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贸易项下外债管理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政策的实施加强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防止异常资金借助贸易渠道流出入。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外汇大幅流入格局悄然变化。包括预收付货款在内的新政策与近期国家为防止经济下滑相继出台的包括4万亿投资拉动内需、降低利率、增加出口品种退税率等一系列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存在明显冲突,需适时调整,以满足通过外汇管理环节改善外贸企业生存环境,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

一、贸易项下债权债务管理新政与经济增长目标冲突

1.不利于企业经营与规避风险

(1)热钱流入可能性减弱

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其来势之猛、波及面之广、影响度之深超出预料,世界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遭到重创。当前外汇流入态势同去年7月份预收货款登记管理与出口收结汇管理政策出台时已发生明显变化,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信贷紧缩,利用预收环节流入热钱的可能性在逐步降低,预收货款限额管理政策实际上已成为对具有贸易背景的预收货款的限制与制约。

(2)收结汇政策不能满足规避风险需要

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持续扩散和蔓延,国外进口商破产倒闭与无力支付进口货款现象逐渐增多。出口企业为防范收汇风险,纷纷加大预收货款收汇比例,防止境外企业倒闭或无力支付对企业经营造成风险。但由于预收货款比例管理限制(汇发[2008]73号文提高了预收及延付货款比例),但相对于企业避险要求的预收货款比例仍存在差距。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的正常避险行为仍可能存在由于限额不足和出口报关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即使从国外预收到了出口货款,也无法即时结汇。由于企业无法有效使用预收货款,以销定产企业原材料采购出现较大困难,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影响,使外汇资金滞留待结汇账户不能使用。

(3)报关数据传送速度迟缓

汇发【2008】29号文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对企业贸易项下收汇实行联网核查,只有在企业对应贸易方式可结汇额度内,方可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的划转与结汇手续,因此待核查账户中出口收汇的结汇与划转速度,完全取决于海关将企业出口数据传输到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的速度(至少要5天甚至1周)。近期欧元汇率波动明显,汇率波动使企业利润由于时间差在结汇环节损失掉,甚至有些企业欧元出口回款结汇后出现人民币负利润情况。结汇与划出速度的缓慢,加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行业平均出口利润较低企业的资金紧张程度与汇率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使本就面临巨大困难的出口企业由于汇率风险更加举步维艰。

2.限额管理不能满足企业对外支付需要

(1)无法满足企业日常进口需要
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商品供求关系决定交易双方的结算方式。商品紧俏时,卖方会选择对已有利的预付方式结算,只有当商品滞销,卖方才会选择其他结算方式。如果供需关系决定国内进口方只能选择预付方式从国外采购,按照汇发[2008]56号文件规定,进口企业支付预付货款只能按企业前12个月进口额的10%办理。预付货款限额的不足势必影响国内进口商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预付货款额度循环使用,企业只有在前笔预付货款报关进口办理注销确认后,已使用的额度才能得以恢复。对必须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的企业来说,10%的额度明显不能满足企业进口支付需要。

(2)不能满足企业资源性产品海外抄底需要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部分国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以钼产品为例,目前其初级产品氧化钼的进口价格与国内采购的钼精矿价格基本相当,部分资源性出口企业在出口受阻、生产停滞状态下转而与国外签订资源性产品进口合同,生产后内销。这类企业过去普遍没有进口或进口较少,企业对外支付预付货款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审批。目前预付货款登记限额审批隶属于外汇局的某个部门,该部门在办理此类日常业务中可能存在对企业进出口情况特别是中资企业进出口情况掌握得不够充分,同时由于预付货款审批依据规定不够明确使外汇局在审批环节存在疑虑,企业预付货款登记后无法全部获得审批,无法满足企业大宗商品海外抄底支付需求。
综上所述,现行的预收预付货款政策对本已外需下降、内需不足的进出口企业面临着出口收汇款项滞留待结汇账户,进口预付货款无法直接对外支付的困难。

3.限额以下不纳入管理存在风险

汇发[2008]56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存在分拆流入与流出风险。目前,贸易登记管理系统操作完全由企业完成,以预收货款登记为例,企业凭银行收汇凭证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提款后,系统自动根据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总值计算企业预收货款比例,向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传送企业预收货款可结汇额度,企业出口后根据报关信息注销预收货款登记提款信息,由于注销环节企业仅凭出口报关单就可自行办理注销登记,只要注销金额与提款登记金额一致,系统并未登记的收汇信息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当企业预收货款比例不足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将一笔预收货款分拆成若干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进行多次提款登记,或者采用若干张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其他收汇凭证进行登记。 

4.政策敞口导致执行尺度不一

汇发[2008]56文第三条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无违反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需要调整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由于政策出台时没有对调整比例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具体规定,容易造成不同地区由于政策把握程度的不同而政策执行尺度的不一致,进而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造成影响。

二、相关政策建议

1.调整比例或改进手续
根据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动态调整企业预收货款比例或改预收货款可额度内结汇为仅需预收货款登记后即可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当前外汇资金流入压力减小情况下,在加强异常资金通过贸易渠道混入登记与监测管理的同时,调整出口预收货款管理方式,支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尽可能多地使用预收货款方式进行结算,缓解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

2.建立进出口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根据企业历年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于诚实守信的涉外企业给予优惠支持政策,其出口预收、进口预付在登记前提下可提前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无信用记录的企业,参照海关保证金管理制度,在收取企业限额保证金基础上,允许企业在完成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梳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

对包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部分)操作规程》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汇部分)操作指引》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进行梳理与整合,明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审核依据与审核材料,便于外汇局、银行操作,防止政策执行随意性现象发生。

4.完善登记管理系统功能

增设登记水单号码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口报关信息的核对功能,防止企业为加快预收货款结汇或延期付汇速度拆分登记情况的发生。

5.加大监测与查处力度

加大企业贸易项下债权、债务登记数据与企业进出口规模一致性的后续监测与监管力度,防范与打击各种违法资金利用贸易环节流出入。对与企业生产规模严重不一致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与排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移交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相应查处,使外汇管理既发挥防止异常资金借助贸易渠道流出入的“防火墙”作用,又不至于由于火势过猛,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造成伤害。

(责编:小彭)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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