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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多远
2009-07-20 21:14:00作者: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来源:
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性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它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形成规模化生产经营,改变了农民“单家独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维护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性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它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形成规模化生产经营,改变了农民“单家独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维护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增加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必须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金融服务滞后、资金短缺的“瓶颈”。为此,笔者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分析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障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近两年,丹东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截至2008年9月末,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469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61家,农民专业协会108家,合作组织成员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1%,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十多个产业领域。
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多重作用:一是加快了农业产业化步伐,可以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引导农户围绕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生产,逐渐实现农民与市场的对接,有力推动农业向集约化、产业化、特色化发展;二是增强了农产品的竞争力,起到了在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与农民之间搭建桥梁的作用;三是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品种和数量、组织收购和销售,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四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金融支持面临的障碍
据调查,全市金融机构中只有农信社对专业合作组织发放贷款,且绝大多数是以合作组织成员个人名义发放的。
第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资产少,贷款抵押担保难落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只有牌照,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多数是租借的。据统计,全市90%合作社的注册资金仅为3~5万元,平均每家固定资产仅为10万元,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贷款抵押,也难以找到愿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松散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会的资产状况则更差。
第二,专业合作组织盈利能力差,还款来源缺乏保障。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合作为主,缺乏以资本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低,收入来源少且不稳定。
第三,专业合作组织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金融机构难以进行资信评估和信贷决策。一是组织结构不严密,往往是发起人说了算;二是责权利不明确,对入社退社、入会退会等行为缺乏约束;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难以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财务报表。
第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滞后,金融服务不充分,贷款利率偏高。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离乡进城”,农村营业网点越来越少,支农能力明显弱化。偌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由农信社一家独自支撑,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缓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直接获得信贷支持,银行贷款往往只对合作组织成员个人发放。同时,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垄断定价能力很强,利率浮动幅度较大,基本采取“一浮到顶”的做法,目前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12.21%和15.12%,专业合作组织借款成本高、负担重。
三、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金融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发展层次和综合实力;另一方面要紧紧抓住新时期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契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一,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并与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对接与融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社区银行,贴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能够为合作组织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价廉的服务。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融合,目前可供选择的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村镇银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营模式,在村镇银行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建立资本联系,吸收专业合作组织入股,使村镇银行保持社区性特征;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模式,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行“股份合作、信用加盟、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通过资金互助形式推动生产合作和产业发展;三是成立社区信用合作组织,在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中,寻找运作较为成熟的对象,赋予其金融功能,成立社区信用合作组织。
第二,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有效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难问题。一是改变目前成员入社方式,鼓励成员用自有资产以股份方式入社,将个人资产转变为集体资产,扩充专业合作组织的共有资产;二是地方政府要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组建专门担保公司,为合作组织提供担保服务;三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村合作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担保;四是各金融机构要以《物权法》的实施为契机,扩大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产权归属清晰的抵押物范围。
第三,创新信贷产品,增强信贷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各农村金融机构要切实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特点及资金需求,按照“方式灵活、产品多样、程序简便、风险可控”的原则,为专业合作组织量身定做信贷产品。当前,可尝试开办农机设备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新贷款品种。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可将原来一户一放的农户贷款方式改为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集中发放,由合作组织集中借贷,统购苗种和农资,并发放给种养殖户,待收购销售后再由合作组织负责归还贷款。大力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推动农民合作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
第四,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对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应积极探索贷款风险定价方式,根据风险与成本覆盖原则,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借款期限及同业利率水平等因素,明确定价方法与流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实行让利扶持政策,贷款利率在央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少上浮。
第五,建立信贷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投入。采取财政贴息、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改善农村信贷投入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机构向农业领域配置信贷资金的自觉性。将农业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框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和支农信贷风险的作用。此外,还要积极尝试以优质项目为平台,由多家农村金融机构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在满足专业合作组织大额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单一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第六,创新农村信用社区,改善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用环境。建议在现有的、以行政区划界定信用村、屯的基础上进行突破,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辐射的范围作为信用社区,并根据合作组织的规模、盈利能力、订单数量、贷款违约率等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在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社区的基础上,发放以担保、信用为主要形式的贷款。
课题组负责人:王刚
课题组成员:刘建伟、纪瑞朴、陈岗、张静
(责编:小彭)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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