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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在银行业的应用
2009-07-15 21:20:00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尤晓明来源:
摘要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是一套定量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应用系统,它通过对个人客户信息进行量化计算得出信用分值,反映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广泛地应用于个人信贷、信用卡、保险理赔等金融业务中,为信用政策的制定、分析、评估、优化提供量化支持。 ...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是一套定量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应用系统,它通过对个人客户信息进行量化计算得出信用分值,反映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广泛地应用于个人信贷、信用卡、保险理赔等金融业务中,为信用政策的制定、分析、评估、优化提供量化支持。
一、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简介
1.个人信用评分的现实意义
(1)个人信用评分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方法。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评分专业公司根据银行的业务需要开发不同的信用评分模型。这是因为每一家银行的业务经营存在差异:从目标客户的选择,到客户服务的水平都可能有所不同,使得各个银行开发模型所依赖的数据不同。实践证明,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有三个突破,每次突破都会给银行带来25%左右的利润增长。它们分别是:信用评分、自动化管理系统、决策优化。
(2)缺少个人信用评分技术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银行在无法全面掌握贷款人信用的情况下,不敢承担太大风险。因此,个人信贷不能用企业贷款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管理,只能靠收集数据,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信用评分模型)进行消费信贷的风险评估。
2.个人信用评分的原理
个人信用评分是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学的原理,找出可能影响消费者未来信用风险、价值等的各种因素,并分配以不同权重,进而建立起特定的数学模型,并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估的方法。个人信用评分以一个分数区间来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一般界定为分数越高风险越低或信用越好。
二、国外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情况
个人信用评估系统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美国既是信用卡的发源地,也是个人信用评分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一般来讲,美国人经常谈到的“你的得分”,通常指的是你目前的FICO分数。而实际上,Fair Isaac公司开发了三种不同的FICO评分系统,三种评分系统分别由美国的三大信用管理局使用,评分系统的名称也不同。
FICO评分系统得出的信用分数范围在300~85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越小。但是分数本身并不能说明一个客户是“好”还是“坏”,贷款方通常只会将分数作为贷款决策的参考。每个贷款方都会根据自己的贷款策略和标准以及每种产品的特定风险来决定可以接受的信用分数水平。FICO评分模型中所关注的主要因素有五类:客户的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账户数、使用信用的年限、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新开立的信用账户。
在FICO评分系统中,并不是客户所有的信息都需要考虑,还有一部分信息不能作为评分的依据,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受侵犯或防止客户遭受歧视,这在美国的《公平信用机会法》和《客户信用保护法》中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1.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现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7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7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现在,贷款买房、买车,或者是申请信用卡,商业银行都会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也就是信用报告,了解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为各金融机构累计提供了超过1亿人次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而这一数据是逐渐累积起来的,2007年最后一个月,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平均日查询量为30多万笔,其中最高一天近60万笔。但总体而言,由于我国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汇总才刚刚开始,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与个人信用评估相关的资料。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实现全国联网,但这只是各商业银行历史信用数据的汇集,没有包含工商、税务、法院、保险等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信息,信用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够保证。二是缺乏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综合有效评价。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起步比较晚,目前仅限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汇总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缺乏对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三是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央行在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中起主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均由央行牵头开发和管理,但这也制约了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以及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 四是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研究人员。由于个人信用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很多信用研究人员宁愿将注意力放在企业信用的研究上,忽略对个人信用的深入研究。
3.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从宏观层面上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发展不充分,社会信用环境不健全。二是我国的征信法规制度不完备,征信体制建设主体不明确。在征信发达国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要求和保护的匡架下完全公开。三是政府在征信体系中的角色错位。在征信发达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征信体系的运行和诠释相关法律条款。
从微观层面分析:一是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二是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不足。三是信用立法工作滞后。四是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
四、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在银行业应用展望
2008年人行南京营管部对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等8家商业银行进行了调研,了解个人信用评分应用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南京市的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系统调研
南京地区目前19家商业银行,已使用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有11家,占比58%;未使用的7家都有各自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南京邮储尚未开展发放个人贷款。
2008年截止到8月底南京地区部分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情况见下表。
调研中发现南京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评分系统使用普遍超前于国有商业银行。
民生银行为例,其个人信用评分标准由四大类21个指标组成,设AAA、AA、A+、A、B五个等级,内容有申请人自然状况、清偿能力、保障能力和与银行关系,评定结果由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具体标准如下:个人信用评级指标评分为基本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基本分项目包括自然状况、清偿能力和保障能力。基本分项目满分100分,其中申请人自然状况45分、清偿能力40分、保障能力8分、信用状况中与银行的良好关系记录和业务记录7分。减分项目为评级人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及调查核实情况。借款人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核实情况不符时要进行减分处理。减分最高100分。
自然状况,包括借款人年龄、户籍、家庭结构、学历、职业、职务、工作时间、住房状况;清偿能力,包括借款人家庭收入、家庭净收入、家庭金融资产、其他资产;保障能力,包括借款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用状况,包括良好信用记录、储蓄存款与贷款比、民生卡消费积分;减分项目,包括不良信用记录、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每个指标计算得分,总分100分。再进行相应的评级。
2.影响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应用的问题
对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重新验证。目前,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储的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及与个人信用服务有关的部门提供的,因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在初始阶段对客户信息的审查方式、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深度等把握不一,不能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度和完整性。建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直接征信方式验证存量信息的真实性后更新数据库;对增量信息则通过直接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查证后再提供给征信者使用方能保证个人数据的详实性。
随着商业银行以征信为基础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业务流程的逐步建立,征信内容涵盖的行业信息偏少、正向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建议将公积金贷款信息、个人纳税信息、公用事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希望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信息涵盖面能进一步提高,充实征信范围和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只需通过查证一次就基本满足风险控制要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查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同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3.关于建设个人信用评分体系的建议
(1)尽快完善与个人信用评估相关的资料。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职业、职务、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通讯方式、抵押担保情况等信息;二是经济信用资料,主要是个人与银行发生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包括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银行卡、消费信贷、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信息,在有关业务中的信用历史记录等;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及特别记录,包括纳税、保险、与其他银行的经济交易及纠纷、法律诉讼等信息资料。
(2)设计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设计统一的个人信用评分标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把握个人信用的特点,明确个人信用评估的重点。个人信用评分和企业信用评分一样,其目的主要是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是结合个人信用评估的特点,建立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个人信用评分的关键在于评估指标的选取及其权重的设定。根据个人信用评分的重点,个人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的设立应包括以下两大类指标:信誉指标和价值指标。三是借鉴企业信用评分的经验,选择科学的评分方法。
(3)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支付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套量化指标,设定相应的权重和分值,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者实现信用消费的过程和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快捷、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
(4)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着重点,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个人信用评分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这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个人隐私与公共信息的区分标准;二是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财产信息的取得;三是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四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使用作出明确的界定;五是明确个人信用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六是规范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信用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从而使个人信用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编:小彭)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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