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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网银U盾未成还收费 市民状告建行一审获赔28.15元

2011-07-05 17:29:00作者: 来源: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民黄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一储蓄所内补办网银U盾,该储蓄所因系统无法反馈黄先生的身份证照片而拒绝补办,导致黄先生因此多交了25块钱的转账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民黄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一储蓄所内补办网银U盾,该储蓄所因系统无法反馈黄先生的身份证照片而拒绝补办,导致黄先生因此多交了25块钱的转账费用。为此,黄先生将储蓄所和建设银行总行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储蓄所败诉,并赔偿黄先生25元转账费和3.15元象征性误工费。

  想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转账时,黄先生才发现自己不慎遗失了网上交易的专用U盾。为节省交易费用,3月14日下午,黄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常腾路储蓄所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黄先生向该所工作人员出示了储蓄卡和身份证,但常青路储蓄所以黄先生身份证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未反馈照片为由拒绝办理。

  黄先生不服,随即向被告常腾路储蓄所出示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虽经交涉,但常腾路储蓄所仍拒绝为黄先生办理业务。黄先生当即通过该储蓄所内的自动柜员机办理了20000元的转账手续,被收取手续费50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印刷宣传单的说明,柜面手续费为50元,而通过网上银行手续费为25元。

  黄先生认为,常腾路储蓄所无理拒绝办理业务,不仅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先生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储蓄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5元及象征性赔偿误工损失3.15元。

  被告常腾路储蓄所未到庭参加法庭辩论,但提交了书面辩论意见。该所认为,通知的规定是“原则上应继续办理”,因此,如果银行柜员主观上可以辨别客户的身份信息真伪则可以办理,如主观上无法辨别则不能办理,不应将该原则理解为毫无原则,必须履行。

  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通知的规定,常腾路储蓄所拒绝为黄先生办理业务并无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对黄先生要求的25元直接损失和3.15元象征性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成立。

  据此,硚口区法院判决,常腾路储蓄所赔付黄先生经济损失28.15元,并承担50元诉讼费。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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