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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高风险管控门槛 25家机构被警告
摘要“保监会正在制订保险业的‘十二五’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是重要内容之一。”4月20日,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第五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上做出如此表示。 ...
“保监会正在制订保险业的‘十二五’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是重要内容之一。”4月20日,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第五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上做出如此表示。
从2006年开始,保监会加强对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力度,有成效但也遗留了些问题。比如董事会建设和运行不规范、风险管控薄弱、问责机制不到位等。某公司就出现过未经批准投资关联企业股票、以关联借款违规运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保监会在2010年首次对公司治理进行数量化评估,上述问题逐一浮出水面。保监会遂对存在问题的25家保险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
首次数量化评估
截至目前,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达到12个。非现场监管方式也起到很大作用。
2009年起,保监会要求机构递交经过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治理报告,并对100多家公司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再形成制度建设、关联交易、高管薪酬、董事会建设等专项分析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曾对25家落实监管制度不力的机构下发了风险提示函,并进行单独或集体谈话,督促这些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与会人士透露,对比这100多份报告不难看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和运作不规范。比如有12家公司的董事会没有设置提名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有的公司制订了规章制度,但制度流于形式;个别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此外,有15家机构以通讯表决形式通过利润分配、高管聘任、高管薪酬等重要议案;部分公司董事专业能力、尽职程度有待提高,有些董事全年未亲自参加一次会议,均委托他人表决。
其次,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不甚健全。部分公司没有设置审计责任人、内控责任人,也没有设置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部分公司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但又存在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的问题。
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有待加强。11家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聘请独董,且独董受大股东影响较大,很难发挥独立意见。
公司治理存在的第三大问题是监事会运作不规范,部分公司的职工监事达不到法定人数,部分公司甚至让高管担任监事。
薪酬监管“胎动”
与会人士表示,在公司治理方面,部分保险机构还存在问责制度执行不严、问责层级过低、董事高管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责机制方面的问题。
对此,保监会已做出专题研究,拟发布《董事履职评价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董事考评机制。目前,各保险公司虽然建立了董事考评制度,但不甚规范。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会人士透露,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保监会正借鉴其他行业和国际惯例制订相关制度。
保监会人士表示,保监会将研究制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薪酬考核的指导意见》,以对保险公司业绩考核、激励指标、薪酬发放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酝酿中的指导意见将遵循四个原则: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健全考核程序,明确考核指标,规范薪酬构成和发放,引导保险公司转变增长方式;将风险考核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使薪酬与风险管理相协调;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薪酬评估方式和手段。
保监会此前一直希望推动高管薪酬监管,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斥责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并表示保监会将会同人事部,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大幅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其中,资产管理发起公司的资质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都增加超过50%。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逐步展开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提高门槛
依照上述保监会文件规定,此次调整有严有松,重点之一是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
新规对于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从“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并省去了10亿元净资产要求,但同时明确提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并提出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均较以前提高了50亿元人民币。
此外,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以前的3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总资产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门槛均提高超过50%。
此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维持着“9+1”格局。即人保、人寿、平安、中再保、太保、新华、泰康、华泰和太平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友邦设立的外资保险资产管理中心。2010年底,生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传出消息已获保监会批准筹建,但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其他保险公司则通过将资产委托给上述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提高对保险公司总资产要求,对于大中型保险公司来说并无实质影响。根据保监会2月最新保费数据,在寿险保费收入排名第九的阳光人寿母公司阳光集团总资产已超过500亿元,排名第十一的民生人寿总资产也已突破200亿元。
但是对于更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设立门槛提高后,委托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短时间内将很难改变。
与此同时,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加大了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难度,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在扩充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业务价值和风险管理能力。
松绑第三方资管业务
调整中另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一项,并将“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变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包括企业年金、基础设施的债权计划、面对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产品等。上述调整是否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放开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非保险公司资金也可纳入其中?
一位从事资产管理的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更可能是为此前已经进行的年金管理、面向保险公司开发的集合投资产品等业务正名。由于2004年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时间较早,资产管理公司后来开展的不少业务未能纳入其中,经常需要单独审批。
一位寿险公司投资总监认为,对非保险公司资金全面放开第三方资管业务仍有一些障碍,难以确定。未来更有可能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放开部分投资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越来越重视第三方资管业务的开展。
在今年初,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缪建民曾表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转移到国寿养老公司后,现在积极拓展第三方业务,正在研究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发行产品。
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打理股东和自有资金,还可以帮助其他客户理财,大大放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运用资金范畴。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调整后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按照原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帮助打理股东或者自有资金,而新的调整则放宽了范围。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
(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不过,保监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增加了约束性条件,要求在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时,主要发起人保险集团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此前,保监会于2004年6月1日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发起设立股东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调整后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市场人士分析,保监会在发起人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上条件宽松了些,但增加了偿付能力指标,同时,也提高了总资产指标。因此,总的来看,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更加严格了。
严格的原则也反映在第十条上。原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现在明确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高了设立门槛。
更值得关注的是,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从以前繁琐的条款简化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有关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强监管防风险环境下,随着设立门槛的提高,资金运用范围远超越保险领域。与其他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管理资金水平。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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