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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规则和发卡机制均需改进

2011-05-11 17:25:00作者: 来源:

摘要湖南人欧某透支了民生银行信用卡6万元未还,没想到欠款雪球越滚越大,在3年时间里,他还了12万余元后,还欠下银行7万余元的本金和滞纳金等。日前记者获悉,欧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2年,并被处罚金2万元。 ...

  湖南人欧某透支了民生银行信用卡6万元未还,没想到欠款雪球越滚越大,在3年时间里,他还了12万余元后,还欠下银行7万余元的本金和滞纳金等。日前记者获悉,欧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2年,并被处罚金2万元。

  欠款6万,3年时间里还了12万余元,还欠7万余元,这些数字很容易让人产生不解,及对透支规则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当然,这笔账具体是如何算,有必要做进一步分析。

  据了解,银行的还款是按比例计算的,如不足额还款,银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且全额计息,计复利。这里有两个名词需要做简单的介绍。

  一个是全额计息,它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期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银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针对全额罚息,银行称为“国际惯例”,但事实上,“按未清偿部分罚息”才是国际的主流做法。当然,我们也看到,工商银行已于2009年初在国内率先取消全额罚息,而在工行取消全额罚息后,调查显示,有近八成的持卡人呼吁取消“全额罚息”。

  另一个名词就是复利。这个大家都不陌生,不多解释。针对信用卡透支产生利息应不应该计复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明: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此外,银行收费中的滞纳金确有重复处罚之嫌,既然有罚息,又缘何在此基础上再生成一个滞纳金呢?

  除了质疑银行收费,还得反思信用卡滥发,它是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展开信用卡大战。到2008年上半年,信用卡已累计发行1.1亿余张;而在2003年,国内信用卡的数量还仅为300万张,五年间迅猛增长逾33倍之多。

  发卡量猛增衍生的两个问题不容小觑:一是造成大量“睡眠卡”的浪费。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大约只有14%的持卡者使用循环信用;二是信用卡盲目地发放给不具有偿还能力的申请人,最为典型的是向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发卡,引发了社会问题,例如一些人为了偿还信用卡透支而“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时,要规避以上问题,尤其需要银行注重发卡环节的把关机制。换而言之,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和审查监控机制时,银行不能为了争取业务领地,在审核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经济实力、信用程度、还款能力、信息真实与否等缺乏足够的评估。如此注重眼前盈利,而忽视信贷安全,显然也是有悖商业道德的。回到欧某本身来说,法院查明其还在广发行、浦发行、中信银行及中国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共透支3万余元,这4家银行均多次催款。欧某月薪3000的支付能力,是否具备同时办这么多信用卡的资格,这很令人怀疑。

  我们呼吁银行方面及时修正一些霸王透支规则,更呼吁银行以及监管部门加大力量防止信用卡滥发,让一些因信用卡带来的问题,消失于初始状态。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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