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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摘要新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
中国证监会4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需求,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发布的。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从1995年开始,证监会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上市公司监管的实际需要,独创性地开展了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试点工作。此前一般每三年对上市公司巡查一次,当前检查的重点是新上市公司、重组公司和股价异动公司,对于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目前则强调专项检查,或通过辖区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
据了解,《办法》对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行为要求、现场检查程序的细化等方面都予以了明确,并对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予以了突出,强调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在方式上,办法明确了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回访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确定检查重点,可以使现场检查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提高现场检查的质量,树立监管权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办法》参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管部门可采取八项监管措施对违规行为予以震慑。即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上述所采取的监管管理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办法》同时还明确要求,对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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