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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全国设营业部需达标“B类”
摘要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
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该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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