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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政13条”仍需坚守风控底线
摘要近期,保险投资“新政13条”征求意见稿发布,这是2004年(“国16条”发布,保险资金直接可进入股市)以来,开放幅度最大,涉及领域最宽的保险资金监管政策变化。 ...
近期,保险投资“新政13条”征求意见稿发布,这是2004年(“国16条”发布,保险资金直接可进入股市)以来,开放幅度最大,涉及领域最宽的保险资金监管政策变化。
所谓“新政13条”,指的是保监会拟推出的13项新的管理办法(其中的几项目前已出台),分别在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债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融资融券、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指期货交易、委托投资管理、资产托管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资金公平交易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政13条”一方面代表了中国保监会10余年来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加资产运用手段、提供对冲风险能力、有条件利用融资杠杆、增加保险资产配置的灵活度与可操作性方面作出的持续努力。另一方面,其具体规定中,又无不包含着对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的提升;对于高收益、高风险工具,更要求机构仅可用于对冲风险。
从20年前的保险资金运用放任,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严格限制保险资金于固定收益领域,再到10年来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直至本次“新政13条”,监管政策经历了“放任→严格限制→逐步开放”的变化路径,反映了中国保监会的政策制定又进步到了一个更开放、更深层的阶段。而其背景,则是中国保险业资产管理水平从初级的“只知收益,不知风险”的盲目投资时期,逐步进化到规范运作、形成初步综合管理资产收益与风险能力的时期。没有业界的进步,就没有监管部门的勇气。“新政13条”着实来之不易。
“新政”的突破性意义,不在于某些人想象中的(不准确,甚至有误导成分)“可以大幅度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空间”,而在于监管者突破了对市场及金融工具风险与收益关系的片面理解,改变了既往对投资工具时而寄予无限期望,时而又“因噎废食”的政策制定纠结态度,开放、增加了管理收益与风险的有效途径与工具。一个简单的比喻是:“新政”好比一家医院配置了更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而能否治好病人,还在于每位医生准确诊治、对症下药、正确手术的水平和能力。
有鉴于此,在欢迎“新政13条”之际,倒是想借此机提醒业界两点。
首先,风控方为本。保险行业是社会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有时甚至是最后环节(诸君如记得美国政府为何对AIG本不想救,却又不得不救,便知本人绝非耸言)。机构管理的资产不仅是股东的权益更含着对亿万投保人、收益人的责任与托付。天下无白吃的午餐,投资领域从来是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新政13条”给了保险机构更多的手段与工具,用之巧,可得利避险;用之不当,徒增风险,其害也深。这些年来“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悲剧还少吗?切莫“哀之而不鉴之,更使后人复哀后人”。
其次,转型道更艰。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仍有待突破,基本面亮点未现,不确定性仍是主调。保险业不可一日忘记经营风险。人寿保险行业更面临信誉危机、退保风波、业务发展甚至价值负增长的困难局面;过去多年来的重规模、忽视保障与价值、一味寄托投资收益率的增长模式,在市场低迷、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的今天,已然走到尽头。“位重任亦重、浮云不可托”。
此时此刻,保险机构唯有明确方向,坚持战略与经营转型,走管理精细、服务创新、严格风控、回归保障、服务客户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之路,方可不负客户、股东、社会之重托。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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