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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绿灯”券商证券自营“扩容”
摘要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31日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投资范围增加了新三板证券,并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证监会同时要求,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31日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投资范围增加了新三板证券,并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证监会同时要求,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适应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现实需要,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该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自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证监会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自营规定》。《自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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