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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一直都是10%

2009-09-03 23:34:00作者:李村 来源:

摘要上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签发10号令,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做出修改,并从9月1日起实施。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文,就是不再执行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

上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签发10号令,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进口管理”部分做出修改,并从9月1日起实施。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文,就是不再执行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有媒体报道称: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将降至10%,国内汽车价格汽车价格将相应下降。对此,商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纯属对政策的误读。目前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就是10%,不存在降低的问题。

根据10号令,2004年开始执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第十一章的“进口管理”部分将做如下修改: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此前,由于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方式,进口应按整车纳税的成套散件,然后在国内组装出售,“变相逃税”,进行不正当竞争。2005年4月1日,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进口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零部件关税为10%,整车关税为25%。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由于对第三项标准的核定有不同意见,后来把生效日期延长到2008年7月1日执行,但一直未执行。而《管理办法》自实施后,偷逃关税、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国内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得以规范。

此后欧盟、美国联手向WTO起诉中国的《管理办法》违规,认为其违反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限制了国外汽车零部件进口。世贸组织于2008年12月25日终审裁定中国有关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违反了规定。

目前,进口成套散件在国内组装的车型,只有少数SUV和高档轿车,每年的进口数量只有几万辆,仅占国产汽车产销总量的千分之几。这些进口的成套散件,全部是按照整车税率,也就是25%缴纳的关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则一直是以10%的税率缴纳关税。■(责编:Catherine)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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