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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再遥远
2008-09-16 18:13:00作者:佚人来源:
摘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和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极具现实针对性。...
据新华社8月25日报道,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收集、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这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使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了可能,给百姓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少麻烦。比如,高考落榜生会收到不止一所民办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刚拿到新房钥匙,便有装修公司登门拜访;刚开上新车,便接到车险业务员推销电话……个人信息似乎成了“唐僧肉”。通过出售个人信息牟利,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规模化、商业化的运作。
从法律上来说,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也是有价的信息资产,公民对自己的信息享有自治权。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泄露、传播他人的信息资产,并换取钱财,无疑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更重要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往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试想,如果一名患者的病例被传播开来,他该如何面对周围人的眼光?还能不能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如果一个年轻女孩被公开了手机号码,谁又能保证不会有心怀不轨的人发来骚扰短信?诸如此类。可见,个人信息的恶意泄露,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更可能危及其财产权、生存权、劳动权等诸多权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极具现实针对性,及时而必要。
当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一条刑法修正案不可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问题,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也不仅限于修正案提及的部门和单位,还包括一些商家、网站、名片代印机构、物业等等。正因此,一些法学专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彻底改变相关法律条款分散、粗糙甚至空白的局面。同时,提出了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推行通讯实名制;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等具体建议。
可以说,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和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并不是立与不立两可的事情。通过刑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凸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传播自由的尊重。我们相信,有了这样的理念,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便不再遥远。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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