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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拟规定网络运营商应配合公安调查

2010-04-29 17:50:00作者:记者 陈晓舒来源:

摘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与二审稿相比,修订后的草案增加了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

更改的原因在于,部分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根据2009年6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调查时,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应当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

此外,“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公共信息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经4月26日修订后,此条款进一步明确为,“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这其中的变化在于,主体由“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服务商”改为“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时需履行的职责由“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变更为“配合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对相关对象的具体要求,则从“删除泄密信息”,增加了“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另外,不仅仅针对保密事项,新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此外,修订稿对机关定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适当放宽了定密权。

相应增加的规定主要针对机关单位内部乱定密的情况:“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

另据《新京报》报道,在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定密权有所收紧,最低的“秘密级”也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密。而目前继续审议过程中,对定密权有适当放宽,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其中并没有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定密。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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