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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确定

2009-10-17 16:11:00作者: 来源:

摘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确定10月15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包括这些新罪名在内的13个罪名的确定将不再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买房、生孩子、手机号码的私人信息常常被不法商家利用,而公民个人却奈何不得。现在,这种情况将会有法可依,因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0月15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包括这些新罪名在内的13个罪名的确定将不再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13个罪名。

“两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4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新增了9个罪名,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责编:小好)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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