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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遭“拖拉机” 索爱陷入信用危机

2009-11-08 21:36:00作者: 来源:

摘要刚买了一天的新手机就出现质量问题,原本就够“胸闷”的消费者徐小姐却没有料到的是,更离奇的“故事”还在后面这手机维修上。...

刚买了一天的新手机就出现质量问题,原本就够“胸闷”的消费者徐小姐却没有料到的是,更离奇的“故事”还在后面这手机维修上。

维修站竟“一天一变”

今年8月15日,徐小姐在沪上一家电大卖场购买了一部索爱品牌的手机,可刚刚才使用几天,新手机就发生了故障:无论拨打还是接听电话,手机屏幕就会不停地跳动,像波浪一样。

在经销商的推荐下,8月22日,也就是购买此部手机后的第7天,徐小姐来到位于共康路上的索爱维修站,为产品报修。不过,当时维修站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出现的故障可能是由于软件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手机本身没有质量问题,所以无须对手机进行检测。

听了维修站的说法,徐小姐只能取回手机。可是,故障并没有解决,再度使用之后,手机的屏幕还是时不时出现跳动。于是,8月23日,她第二次来到了维修站。但这次离奇的是,仅相隔一天,维修站却变了一个说法,不再坚称不是手机质量问题,反而要求消费者“留机检测”。

几天之后,徐小姐收到了维修站的检测结果——“手机听筒上出现性能故障”。但当她为此要求退机时,维修站竟然表示,8月23日是购买手机后的第8天,超过了7天包退期限,不能退机,只能换机。“明明是维修站自己拖延了维修时间,怎么能不让我退机呢?这明显不公平”,万般无奈的消费者随即向12365中心投诉。

7天三包应该怎么算

12365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这家维修站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尽管承认消费者在8月22日曾前来保修,但认为维修人员并没有对她的手机进行检测,不算维修。后来,他又改口称,消费者的手机即使是8月22日报修也已经超过了三包第7天,无法退机。这位负责人的两套说法究竟有没有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相关专家表示,这家维修站“不愿意做检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手机的三包规定,作为经销商或者维修站,应当要讲诚信。消费者当日把手机拿去中心作检测,就应该为消费者检测,不得有推拖和延误三包期的行为,所以这部手机应当视为8月22日就已经报修的。

对于三包期限的计算方法,《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写有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若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要求退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具发票的第二天才是三包的第一天,这也就是说8月22日处于徐小姐所购买的手机享受退机范围的最后一天。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这家维修站只好为消费者开具维修单,最终消费者到销售点退掉了手机。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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