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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网络盗版倒逼新交易模式

2010-04-27 22:33:00作者: 来源:

摘要“版权问题导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掘出来,而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则需要国家、企业各自出力。”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此前一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互联网从第一天起,就是一个版权纷争的江湖。从当年门户之间的互相起诉,到今天视频网站的频繁叫板,再到网络文学、音乐,莫不如此。

4月26日,第十个全球知识产权日,关于创意的渴望与版权的焦虑仍然交错缠绕。

“版权问题导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掘出来,而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则需要国家、企业各自出力。”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许超看来,网络的出现确实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网络的交互性带来了大量的UGC(用户产生内容)、草根文化,激发了很多创意,而且网络的传播速度、海量的数据存储都是传统出版发行模式无法比拟的。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网络版权的投入回报方式与原来不一样了;其次,在传统环境下,侵权责任方比较好界定,一般都是盗版内容制作商。而互联网环境下,可能延及每一个人,比如BT在下载的同时就在上传。

“在立法、教育方面需要国家政府层面来给予支持,而发现新交易模式等就需要企业去做。”许超表示,在新的互联网、数字技术面前,企业要主动去发现新的交易模式。

盛大文学首席版权官周洪立也认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盗版最初都是图书盗版,后来是音乐磁带,再往后是光盘,现在的主要焦点是在网络,“面对新环境,首先需要企业寻找适应互联网的商业模式”。

搜狐娱乐传媒副总裁邓晔也认同此观点。她表示,新技术的发展最终是让消费者受益,所以企业在解决盗版问题时不能把责任推给互联网技术或者用户,而是要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如果真正有决心就不用找这些客观理由”。

邓晔同时认为,目前一批企业已经开始着手探索正版商业模式,但由于立法没有跟上,网络侵权问题的界定不明确,惩罚不够。

这造成文学、音乐、影视等创意产业的发展仍然受到盗版的制约。以电影产业为例。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首席代表冯伟表示,理想状态下,票房在电影业所有收入中占的比例应该是小比重,因为还有DVD、衍生品、网络发行等大量后期版权收入,“去年美国电影业票房收入占总收入的20%左右,而中国则在90%以上”。

由于盗版的存在,除了影院票房,中国的电影业从其他途径获利的机会很有限。冯伟透露说,正是基于此,美国电影协会正在和中国主要的视频网站进行双赢模式的探讨。

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了详细规定。不过,参与该法审议的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告诉记者,其“在具体的操作性上是不强的”,从企业执行的角度来看,还需要等待细则。

事实上,网络盗版是全世界都正在面对的一个难题。据咨询公司TETA Consultants称,到2015年,非法文件共享将使欧洲文化创意产业损失2150亿英镑。这家研究公司代表国际商会发布的报告考察了互联网盗版对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的影响后称,将有120万个工作岗位由于互联网盗版而消失,仅在英国就会失去25万个工作岗位。TETA Consultants称,在2008年,互联网盗版给欧洲造成了12.5亿英镑的损失。从就业和收入方面看,互联网盗版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威胁。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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