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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因歌词搜索被判侵权

2010-02-25 19:13:00作者: 来源:

摘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百度提供的歌词搜索侵犯著作权,遂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并停止侵权行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百度提供的歌词搜索侵犯著作权,遂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并停止侵权行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音著协认为其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的著作权,被告百度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协会的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长期提供上述50首歌词的网上浏览和传播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音著协起诉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在百度网使用涉案歌词作品,赔偿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5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针对特定歌词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所有歌词均来自第三方网站服务器,通过百度快照等方式提供,上述方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通过网页快照的方式提供歌词页面,由于歌词这种表达形式具有内容较为简短的特点,使得一般情况下只能显示来源网站部分内容的快照,显示了歌词作品的全部内容。所以,虽然百度网提供了部分来源网站的网络地址,且上述内容最初可能确实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由于快照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再选择点击来源网站的网址便可获得歌词。百度网的上述操作方式已经实际起到了替代来源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百度公司所称的搜索已经失去其提供信息索引和来源的基本特征,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服务,直接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侵犯了歌词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通过其服务器存储的快照等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词全部内容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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