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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有了规矩:不良记录最长保留七年

2009-10-15 16:16:00作者: 来源:

摘要征信系统有了规矩:不良记录最长保留七年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个人信用报告,简单点说就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它全面客观地记录了一个人的信用活动,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透支额的情况等。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这些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并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对普通市民来说,如果你经常贷款逾期不还、信用卡恶意透支,你的信用记录上就会有‘污点’,将来到银行贷款时,就可能遭到婉拒。”据上述人士介绍,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已为5.8亿自然人和116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更改个人信用记录须经央行批准并操作实施,随便更改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层层报批。而且,个人的信用信息是通过专线从商业银行等机构传送到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商业银行在数据录入、提取、上报及错误数据修正等环节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错误数据的修正更是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基层银行也无修改数据的权力。

(责编:小好)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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