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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何滨:电子化采购的落后之因
摘要政府采购电子化研讨系列(一)...
7月3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高层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水利部、农业部等中央部委和部分省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以及英特尔、阿里巴巴淘宝网等企业代表30多人出席了会议,并围绕“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演讲。他们一致认为,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十分必要和迫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应由财政部门牵头推进,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建设,减少低水平重复开发和浪费,实现不同部门在同一平台上运转。
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相对落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处处长 何滨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在各级部门大力倡导下,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逐步迈上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截止到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电子化采购金额约200亿元。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和应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整体上仍然相对落后,存在一些问题。从宏观层面上分析,存在规章制度缺失、信息孤岛严重、数据共享困难等问题,从微观层面上看,存在操作流程不统一、升级维护难、专业人才缺乏,个别地区还存在人才资金不足、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归纳原因主要如下:
一是制度建设和标准建设落后。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指导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方面的国家标准。虽然个别法规涉及到了政府采购电子化,但相对滞后,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各部门、各地区在摸索中前进,走了不少弯路,存在一些风险。比如,由于缺乏法律统一的依据,试行电子化招投标的部门和地区自行制订了若干流程和规定,但流程及相关要求不统一,科学性、规范性有待提高,招标文件没有国家统一范本或标准格式,技术方面也没有规定数据文本格式,一方面既难以实现招投工作标准化,使供应商无所适从,比较混乱,另一方面又不利于电子文档的数据交换和长期保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则没有规定以何为准。实际工作中招标机构往往以纸质为准,造成部分供应商参与不积极、敷衍了事。
二是信息化规划滞后,共享协调困难。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化发展良莠不齐、阶段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畅,数字认证机构不能互通互认,信息孤岛严重等问题已经成为目前阻碍我国电子化招投标发展的较大障碍。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等部门需要实时查询供应商真实、准确、动态的资质信息、商品信息和知识产权等信息,但短期内还难以实现。部分公开招标项目出现对商务部分评审结果的质疑,主要原因也在于供应商粗心大意或弄虚作假造成的。
三是指导原则不明,需求分析不清。目前,许多部门、专家和供应商等都在呼吁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建设,缺乏统一指导,其定位、目标和职责尚不清楚。建设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有其客观必要性。统一的平台,首先是建立在制度完善、权责明确、职能清晰、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基础上,采用标准化的流程、界面、编码等,根据职能和岗位,分级次、分地区使用和维护,实现个性化、分布式处理的功能,有利于系统高效、科学地运行。但是,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考虑我国部门、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均衡、系统使用角色不明确的客观情况,盲目投资开发脱离国情和实际工作的系统的情况。
四是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行的电子化系统开发模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外包,二是自行开发,三是自行开发与外包相合。实力较强的部门和地区可选择后面两种来实施,有资金但缺乏技术和管理力量的部门和地区可完全外包。部分部门和地区在没有搞清现状和需求的前提下,选择了不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由于人员调离、资金短缺、公司撤摊等原因,造成系统无法继续升级,难以可持续发展。不管是外包还是自主开发,都一定要培训自己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核心需求及相关知识产权要牢牢把握。(编辑 喜神)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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