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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保单频频出现 携程终成被告

2009-03-27 16:43:00作者:李倩 韩方方来源:

摘要因从携程网上购买两张40元的虚假航空意外险保单,梁玉祥十分愤怒,为了维护权益,他和代理律师于2009年3月10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四家“携程系”公司列为被告,并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要求...

因从携程网上购买两张40元的虚假航空意外险保单,梁玉祥十分愤怒,为了维护权益,他和代理律师于2009年3月10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四家“携程系”公司列为被告,并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要求被告方赔偿80万元。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认为,虚假航空意外险保单的出现反映了我国网络消费监管缺失、维权困难,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完善保险行业监管机制、加大网络消费监管力度。

网络购票遭遇假保单

2008年11月14日,在昆明市某金融机构工作的梁玉祥和妻子到海南三亚旅游,并通过携程网订购了两张11月18日由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及两份平安保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收到携程网工作人员送来的机票和保单后,细心的梁玉祥发现保单是假的,便致电携程网和平安保险公司了解详情。

携程网坚称保单不是伪造的。而梁玉祥收到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回复称:“经我公司仔细核查,您所提供的保单存在如下问题:没有印刷限售地区;没有打印验证码;保险期限错误;单证流水号、保单号不符合我公司编写规则。由此判定,您所提供的保单非我公司产品。”

“我们是怀着极其难过的心情坐上飞机的,万一飞机失事,没有任何人会承担责任,因此一定要引起他们重视。”梁玉祥向携程提出:公开假保单事件真相并向自己公开道歉;赔偿人民币80万元。

收到梁玉祥的传真后,携程在今年2月20日的声明及致歉信中承认保单确属伪造,并称是携程的合作机构——三亚辰龙的工作人员擅自向三亚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购买了伪造的保单提供给客人,目前已终止与三亚辰龙在保险方面的合作,表示要给梁玉祥保单金额100倍即4000元的赔偿。

 

梁玉祥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告诉记者,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不应推脱责任,早该拿出行动承认自己的过失,并配合查处假保单来源。梁玉祥要求的80万元赔偿并不是天价,只是两张保单的保额而已。在国外常有这种被判处高额赔偿的案例,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携程最后一封道歉信的道歉主体是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但它并非携程网的法律主体。显然对这件事还不够重视,我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我们已将80万元赔偿降低到10万元。”张宏雷说。

3月20日,张宏雷告诉记者,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此案,目前他们正和携程网进行调解,如果实在不行只能向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应警惕网购陷阱

近年来网络购物吸引着越来越多消费者,遗憾的是网络购物遇假事件不时发生。记者从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由于网络购物行业中一些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不高、行业不规范,网上交易投诉增加,网上消费存在诸多陷阱。一名工作人员说,商场里卖几百元的东西,网络上只要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的价格,两者的质量是否相同,无从得知。购物还可以通过退货、退款等方式来协商解决,但如果买到假的保险,既不能退,也无人承担责任。

据业内人士透露,假保单出现是因为有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航空意外保险后的巨大利润,一份售价20元的保单,若是假保单,成本只是几元,而真保单的成本却要10多元,因此不法分子私下自行制售非法保单,采用真假保单混合的方式进行销售,而大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分辨真假。记者采访时,绝大多数人表示没怀疑过航空意外保险会有假。此外,航空意外保险市场上还存在着异地保单、私印保单、使用过期保单等违规行为。

据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实中消费者是很难找到有效途径维权的,由于在网购中买卖双方没有具体的书面契约,对质量、货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约定,消费者只能在网络上获得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致使消费者在涉及售后服务纠纷时缺乏依据,而且由于网络购物涉及生产商、经销商、送货单位、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发生纠纷后,存在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取证难、投诉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解决程序相对繁琐,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加强网络监管和维权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郭树华认为,这次的“假保单”事件正是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该行业不熟悉、不了解、防范不够乘虚而入的,因此,消费者要提高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郭树华建议,保监部门不应停留在对保单的清查上,要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并完善保险保单买卖的相应制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工商局办公室调研员施静明说:“目前在网络购物监管方面,我国尚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相关部门不能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措施,但大家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

云南省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认为,有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为牟取私利,并未通过正常渠道出售保单,而是采用了“体外循环”的方式伪造虚拟保单,除了保监会等部门加大管理外,各保险公司应研究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比如在承保、保全、理赔业务活动中要采用银行、电话、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保险费、给付保险金;确需现金缴纳或领取的,需由保险消费者本人到人身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购买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是同样的道理。

“网络消费监管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王冰建议,由相关部门合力打造一支“网络市场经营监管执法队伍”,对包括网络购物、网络经营、网络广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长期有效执法监管。只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进行合法有效把关监督,对网络交易的审批进行实质监管,那么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有保障。 (责编:小好)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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